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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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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113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德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永德县。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979号起诉书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113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德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永德县。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世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3日17时52分许,被告人万某饮酒后驾驶一部红色两轮汽油助力车从南安市扶茂岭开发区九牧公司一租房出发沿扶茂大道方向行驶,至南安市扶茂岭开发区恒实陶瓷公司大门口时,撞上恒实陶瓷公司大门,后被出警民警查获。案发后,被告人万某赔偿恒实陶瓷公司大门损失费200元。

2014年2月14日,经泉州东南医院协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万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75.71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14年2月14日,经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万某驾驶的两轮汽油助力车率属于机动车范畴。

2015年6月8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仑苍镇中国农业银行营业厅抓获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上网追逃的被告人万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在军、雷某和的证言,户籍证明、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抓获经过、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合格证、呈请工作说明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及呼气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车辆照片、道路照片、调解协议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酒精检测意见书、车辆属性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万某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苏锦裕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杜筱玫

速录员  陈婷蓉

主要法律条文附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