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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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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陈某乙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仙刑初字第55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仙游县。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9日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仙刑初字第55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仙游县。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9日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8月7日被检察机关继续取保候审;同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仙游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8月7日、同月25日分别被检察机关、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5)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飞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7月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乙酒后驾驶闽B×××××号小型轿车,行经仙游县231县道55KM+500M路段,与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肇事时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血样中的乙醇浓度分别为226.10mg/100ml、173.4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于2015年7月17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1、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9日被本院以(2015)××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期间共被羁押1日。2、被告人陈某乙因本案于2015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间共被羁押8日;后在审理期间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本院罚金发票、本院(2015)××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车辆鉴定意见书、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以及二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