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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仙刑初字第46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仙刑初字第46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同年7月1日,分别被检察机关、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5)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燕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8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闽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经324国道127M+450M路段,碰撞行人无名氏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死者无名氏因车祸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1、2014年11月12日,警方通过相关媒介公开认尸启事,但至今未有无名氏近亲属前来联系。2、涉案闽B×××××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系被告人王某,该车有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不计免赔率,本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3、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向本院和仙游县公安局承诺在保险公司对无名氏近亲属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款外,另再补偿无名氏近亲属10万元作为请求谅解费,且已在仙游县公安局暂寄该10万元,并保证该款项在未能确认无名氏近亲属身份时由仙游县公安局保管,一旦确定无名氏近亲属身份后则由无名氏近亲属提取。4、在审理期间,仙游县司法局根据本院委托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机动车行驶证、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莆公交认字(2014)第008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莆公交复字(2014)第001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仙游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事故暂寄款发票、仙游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王某自书的承诺书,鉴定意见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闽恒鉴(2014)毒检第1033号鉴定意见、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闽恒病鉴字(2014)第103号司法鉴定意见、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2014)鉴字第11017号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郊尾事故视频以及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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