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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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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54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丁,男,1952年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黄昭鸿,南安市法律援助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54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丁,男,1952年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黄昭鸿,南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南安市柳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尤某乙,男,1969年4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11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丁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金花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丁及其诉讼代理人黄昭鸿,被告人尤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9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尤某乙在位于南安市省新镇满山红村蜂腰9号尤某丁家门口,与尤某丁之妻傅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尤某乙用扁担殴打尤某丁的左手臂,致尤某丁左尺骨骨折。2014年11月25日,经南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尤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疾病证明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尤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丁诉称:要求被告人尤某乙赔偿尤某丁的医疗费18723.33元、护理费6209元(70天、每天8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14天、每天30元)、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1860元、残疾赔偿金50600元(4年、每年12650元)、误工费16853元(190天、每天88.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合计人民币121165.33元。并提供了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尤某乙辩解称: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他现在没有钱赔偿被害人,等以后赚了再赔偿。

经审理查明:

2014年9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尤某乙在位于南安市省新镇满山红村蜂腰9号尤某丁家门口,与尤某丁之妻傅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尤某乙用扁担殴打尤某丁的左手臂,致尤某丁左尺骨骨折。2014年11月25日,经南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尤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尤某乙接南安市公安局省新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省新派出所接受调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