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87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于广西宾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2月17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8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十五天。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抓获,同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黎某,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于广西宾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抓获,同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世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1月1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姚某、黎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窜至南安市水头镇厦盛路银饰超市门口,通过干扰器与解码器打开闽C×××××号小型轿车的车门,盗走杨某甲白色OPP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563.1元)及现金人民币1200元。 2、2014年11月1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姚某、黎某伙同张某经事先预谋后,窜至南安市水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口,通过干扰器与解码器打开一辆小型轿车的车门,盗走硬盒中华香烟5包(价值人民币215元)。 3、2015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姚某、黎某伙同杨某乙(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窜至惠安县螺城镇伯爵酒店对面的公路边,通过干扰器与解码器打开一辆红色奇瑞QQ牌小型轿车的车门欲盗窃车内财物,因未在车内发现财物而未能得逞。 4、2015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姚某、黎某伙同杨某乙经事先预谋后,窜至惠安县螺城镇东园街动物防疫大楼门口,通过干扰器与解码器打开一辆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的车门欲盗窃车内财物,因未在车内发现财物而未能得逞。 5、2015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姚某、黎某伙同杨某乙经事先预谋后,窜至惠安县螺城镇新景商务宾馆门口,通过干扰器与解码器打开一辆淡蓝色小型轿车的车门欲盗窃车内财物,因未在车内发现财物而未能得逞。 6、2015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姚某、黎某伙同杨某乙经事先预谋后,窜至泉州市泉港区山腰镇华茂手机城门口,通过干扰器与解码器打开一辆银白色小型轿车的车门欲盗窃车内财物,因未在车内发现财物而未能得逞。 2015年1月13日13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在南安市水头蟠龙红绿灯处抓获被告人姚某、黎某,并当场查获作案工具干扰器1个和解码器1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