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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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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1040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1040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志强、王界红,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秀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李志强、王界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月5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闽C×××××号小轿车载谢某路过南安市金淘镇东溪村永兴加油站时,看到被害人林某乙与其妻子林某甲相拥走在路上,为了发泄情绪,无故将该二人拦截下来,持棍将被害人林某乙的头部和背部殴打致伤。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林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杨某在福州汽车北站被福州铁路公安处福州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相关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据此认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予以惩处。

被告人杨某对殴打被害人林某乙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是林某乙先将其车拦下并推搡其,其才殴打被害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庭审自愿认罪;因为认识错误而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请求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5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闽C×××××号小轿车载谢某路过南安市金淘镇东溪村永兴加油站时,看到被害人林某乙与其妻子林某甲相拥走在路上,为了发泄情绪,无故将该二人拦截下来,持棍将被害人林某乙的头部和背部殴打致伤。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林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杨某在福州汽车北站被福州铁路公安处福州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被害人林某乙与被告人杨某的家属于2015年8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林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林某乙对被告人杨某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