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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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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文合同诈骗罪,杨剑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85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剑文,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85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剑文,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荣敬,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剑文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毅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剑文及其辩护人黄荣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杨剑文与福建省建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省道206线安溪官桥至龙门公路工程(桥梁劳务大分包),合同约定被告人杨剑文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首笔履约保证金30万元。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杨剑文与尤某、黄某乙签订合股协议,共同承建省道206线安溪官桥至龙门公路工程(桥梁劳务大分包)项目,并约定被告人杨剑文占股55%,尤某、黄某乙各占22.5%股份,工程前期须出资40万元,因被告人杨剑文没有钱,尤某让被告人杨剑文出资5万元后,剩下的应出资17万元由尤某借给被告人杨剑文,被告人杨剑文出具借条。被告人杨剑文向许某甲借了人民币5万元,并于2013年4月18日8时许支付给尤某,后尤某便通过其妻子黄某甲的南安市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账号×××2821)转账人民币40万元到杨剑文的建设银行账户上(账号×××5475,账户名杨剑文)。被告人杨剑文在收到尤某转账的40万元后,并未到省道206线安溪官桥至龙门公路工程项目部缴纳履约保证金,而是将手机关机不让尤某联系,并将该40万元通过提现、转账等方式用于买车等个人挥霍。至案发,被告人杨剑文并未将钱退还给尤某、黄某乙。

2、2013年5月份的一天,陈某丁受王某甲、王某乙的委托要注册一家投标担保公司,后被告人杨剑文声称能帮陈某丁办理相关资质证件,陈某丁便将王某甲、王某乙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材料交付给被告人杨剑文,并口头委托被告人杨剑文办理。2013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杨剑文以公司名称注册需要费用为由先后要求陈某丁转账,陈某丁在2013年6月1日、15日及2014年7月1日通过其朋友张某的建设银行卡(账号×××8704)分别向被告人杨剑文的建设银行卡(账号×××5475)转账人民币10万元、15万元以及10万元,共计35万元。后被告人杨剑文并未帮忙办理公司注册,也未退还35万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