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72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曾因赌博,于2012年3月1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抓获,同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阮志强、王巧玲,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玉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3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南安市石井镇名门夜总会往水头镇方向,行驶至石井镇进港路路段时,发现前方80m左右处有公安机关民警在设卡盘查,遂加速倒车、掉转车头逆向行驶逃跑。在倒车、掉头途中,被告人李某驾驶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先碰撞陈某驾驶的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致陈某受伤,后又两次碰撞到郑某驾驶的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接着又撞到戴某停放在路边的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之后,王某看到被告人李某已掉转车头欲驾车逃逸时,遂驾驶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追赶,并把该摩托车停放在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前方,但被告人李某加速通过碾压该摩托车,后沿石井镇进港路逆向行驶700m左右。随后被告人李某又继续驾车从石井镇延平大道,往沿海大通道方向逃跑,其行驶了2.2Km后将车停放沿海大通道石井路段。 设卡民警发现被告人李某为逃避盘查而开始倒车并掉转车头后,立即驾驶警车开始追捕,并打开警灯、鸣笛示意被告人李某停车,但其未停车,仍继续驾车逃跑。民警驾车行至沿海大通道石井路段发现被告人李某弃车徒步往公路对面逃跑,民警下车追捕并抓获被告人李某。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李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17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14年11月5日,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三辆车被损坏零部件总价值人民币20809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分别与王某、陈某、郑某达成调解协议,支付王某、陈某车辆维修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支付陈某赔偿款人民币45157元;支付郑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30671元,并取得三人的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