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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潘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99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被告人潘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99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被告人潘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小燕,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聪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甲及其辩护人汪小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8日晚,潘志刚、潘志波、潘某丙三人到南安市乐峰镇乐福街62号锦记烧烤店1号包厢喝酒,后三人到5号包厢内与该包厢内他们认识的潘某丁以及该包厢内的潘某辛、潘某庚等人一起拼桌喝酒。在一起喝酒的过程中,潘志波因玩游戏连续输了很多并让潘志刚帮他喝酒,潘志刚不愿意,两人发生争吵,后两人打起来,潘某丙将两人拉开,潘志波摔倒在地,起身后,潘志波打电话给其兄长潘某乙,称有人要打他,让潘某乙来帮忙。次日0时许,潘志刚叫来席间先行离开的潘某丁过来劝潘志波,潘志波不听继续打电话叫人。潘某丁、潘某辛、潘某庚等原来在5号包厢一起喝酒的人便决定离开。离开前,潘某丁等5人先到了烧烤店旁边的小卖铺去买水。潘某乙叫了潘某甲、潘某己等人到烧烤店门口了解情况潘志波的事情,当潘某乙向潘志刚了解到是潘志波在发酒疯后,朝潘志波打了两巴掌并对其进行责备。此时,潘某辛骑摩托车载潘某庚从小卖铺回家途经烧烤店门口时,看到潘志刚、潘某丙与潘志波等人后便下车走过去。后潘某辛与潘某甲发生口角,并引发推搡,潘某辛用手机朝被告人潘某甲的身上砸过去,二人发生扭打,在旁边的潘某庚看到后便过去帮忙,后潘某辛被在场的潘某乙等人劝拉到一边去,潘某庚在与被告人潘某甲打架的过程中,被潘某甲从地上捡的一块不锈钢板划伤耳朵,潘某庚大叫耳朵掉了,潘某辛听到后又冲过去帮忙,也被被告人潘某甲划伤耳朵。2014年9月15日,经南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潘某庚左耳部裂伤,遗留累计长度达8.3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9月16日,经南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潘某辛左耳廓裂伤遗留疤痕长度累计达3.4cm,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9月17日,经调解,潘志波、潘某乙和被告人潘某甲三人与被害人潘某庚、潘某辛自愿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潘某甲等三人共同支付被害人潘某庚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0元,支付给被害人潘某辛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潘某庚、潘某辛同意放弃对被告人潘某甲等三人的其他诉求,并对被告人潘某甲等三人表示谅解。

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潘某甲到南安市公安局乐峰派出所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持械伤害二被害人的事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