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89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邬某,男,1984年7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曾因吸毒,于2013年10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抓获,同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兰某,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文盲,务工。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6月17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抓获,同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冷某,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曾因吸毒,分别于2011年8月17日、2012年3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6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抓获,同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抓获,同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逸群,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某、兰某、冷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毅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邬某、兰某、冷某,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黄逸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7月1日晚上,被告人冷某伙同“小蒋”(另案处理)到晋江市池店镇凤池路拓宽工地内,盗走张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挖掘机油箱内的29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2155元),后被告人冷某将盗得的柴油运至莆田卖给一名过路的男子。 2、2014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邬某、冷某驾驶一辆向庄某租赁的黑色本田CRV越野小轿车到南安市石井镇前坂村鸿翔商务酒店停车场内,盗走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巴车油箱内的30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2061元),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甲。 3、2014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邬某、冷某驾驶该辆黑色本田CRV越野小轿车到厦门市湖里区敦上社公交总站停车场内,盗走厦门公交集团思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停放在该处的五辆公交车油箱内的534升柴油(价值人民币3628.6元),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