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101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南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玉玲、叶银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陈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初,被告人许某准备好用于诈骗的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后,使用快易通软件筛选手机号码,然后利用智能语音回拨系统,制作一段内容为:“尊敬的用户,您好,建行语音通知,我行已成功从您的卡上扣除年费一千两百元,请注意资金变动,如有疑问详询建行客服中心,电话:****-*******,电话:****-*******。《建行通知》”的虚假语音信息,再导入并利用智能语音回拨系统群发至利用快易通软件筛选出来的手机号码。等接收到语音短信的对方当事人回拨电话过来,就先由被告人陈某冒充银行的客服接听电话,跟回拨电话过来的人说:“你身份证被盗用,在某某银行办理了信用卡,而且这张卡刷了多少钱。”然后提供另外一个号码(公安局电话)给对方,让对方打电话去报案。如果有打电话报案的,再由被告人许某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接听电话,跟对方说:“你的身份信息泄露,银行卡需要进行保护”,让对方去ATM机上面操作,通过电话让对方按照被告人许某的指令进行操作,将钱转账至被告人许某提供的账号进行诈骗。至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许某、陈某使用156××××1176、131××××4833、131××××2458等三个手机号码专门用于诈骗。期间,被告人许某通过发送诈骗语音信息后接到对方“回拨”至上述三个手机号码共计772次,但均未诈骗到钱财。 2014年10月11日11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在南安市金淘镇金淘村下圩街套房601号内抓获被告人许某、陈某,并当场查获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5部、三星牌手机1部、联想Lenovo牌黑色笔记本电脑1台、1本南墩50-80线圈本等。 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某、陈某的亲属自愿代为被告人许某、陈某分别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