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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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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121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抓获,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121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抓获,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1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某于2012年7月5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中银携程信用金卡(卡号为×××4456),后持该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5699.90元,经银行多次催讨,逾期三个月后仍不归还。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詹某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火车站广场被临汾铁路公安处临汾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2015年1月8日,被告人詹某的家属代其还清该信用卡的全部透支本息。

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詹某自愿交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报案材料及被害单位代表人吴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应收账款查询单,催收记录、清账通知书、上门催收相片,视听资料,还款回单、信用卡还款结清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及羁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且经多次催收,三个月后仍未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詹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已还清全部透支本金及利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已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詹某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詹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詹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黄生全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洪爱娥

速录员  陈巧惠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