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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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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东、黄东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920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国东,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920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国东,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志强、苏勤峰,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黄东星,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志高、杜晴岚,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国东、黄东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慧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国东及其辩护人李志强、苏勤峰,被告人黄东星及其辩护人杜志高、杜晴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中旬,被告人黄国东伙同吴奕煌(另案处理)、许天波(已判决)与云霄籍男子“眼镜”(另案处理)等人合伙生产销售伪劣卷烟,并由吴奕煌、许天波向被告人黄东星及颜某丁(另案处理)租用位于南安市丰州镇环山村赤崎捻田水库养鸡场的鸡舍、水库岸边的山坡地后,组织张喆、吴志福、吴为艺、吴剑阳(均已判决)及雇佣卷烟加料员、捧烟工人朱某甲、朱某乙、周某、何某等人进行平整山地、搭建工棚、购置生产卷烟设备、组织生产假卷烟技术人员、工人及招收吴剑阳、吴为艺、吴志福负责守路望风,进行大量生产制售各种品牌伪劣假卷烟,获取牟利。在生产制售假烟期间,黄国东负责守望省道307线丰州及霞美路段,为运载生产卷烟原材料的车辆打探路况等工作。

2013年10月25日,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卷烟鉴别:该批违法卷烟物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对该批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确认为人民币1206502.65元。2013年11月8日,经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对现场查获张喆所保管的2013年10月19日至2013年10月21日三天所生产假烟的生产单据进行价格确认,该批假烟价值人民币1949105.5元。该案涉案总值共计人民币3155608.15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福建省南安市烟草专卖局立案报告表、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过磅单、作案工具(手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物品核价表、案件移送函、移送财物清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生产记录单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承包念田水库协议书,租地协议,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书、南安市烟草专卖局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黄国东、黄东星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国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东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黄国东、黄东星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