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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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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洪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光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光泽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7日被光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光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光泽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7日被光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光泽县看守所。

被告人洪某,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光泽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公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洪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4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胡某、洪某先后3次共计将6克冰毒(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应某某、余某某等吸毒人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洪某在光泽县宝龙君庭宾馆,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应某某。

2、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洪某安排胡某在邵武市阳光酒店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余某某。

3、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洪某安排胡某在邵武市音乐喷泉广场附近,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将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余某某。

二、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在光泽县杭川镇东颖宾馆,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应某某、雷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洪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九个月,判处洪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与洪某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在邵武阳光酒店与洪某两次贩卖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一起,不能认定为两起。另起诉书指控其在东颖宾馆单独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应某某、雷某某不是事实,其只是应应某某和雷某某的请求向他人买了甲基苯丙胺与应某某、雷某某一起吸食,并没有收取应、雷二人的钱。

被告人洪某对起诉书指控其在光泽宝龙君庭宾馆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应某某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该起指控不是事实;对起诉书指控其在邵武阳光酒店附近与胡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余某某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只有一次,并不是起诉书指控的两次两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洪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洪某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

1、2014年4月的一天,应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胡某、洪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日,应某某、雷某某在光泽县杭川镇文昌路宝龙君庭宾馆找到胡某、洪某,洪某当即贩卖了3至4克的甲基苯丙胺给应某某,得赃款1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