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黄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89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89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秀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9日22时3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沿330县道由南安市码头镇往梅山镇方向行驶,至县道330线17KM+400M(南安市梅山镇水口村)路段,碰撞行人刘某乙,造成被害人刘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南安市公安局侦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黄某甲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乙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泉州华州家装市场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闽C×××××号小型轿车车主刘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乙亲属人民币27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黄某甲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黄某乙、陈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归案经过,赔偿调解协议书,付款凭证,谅解书,身份及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等证据材料以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9日晚,被告人黄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闽C×××××号小型轿车(载黄某乙)沿330县道由南安市码头镇往梅山镇方向行驶,22时3分许,行至县道330线17KM+400M南安市梅山镇水口村路段时,碰撞到行人刘某乙,造成刘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驾驶肇事车行至梅山镇梅峰村路段时,因驾驶不当,肇事车右前轮驶入水沟,车辆无法开出,遂弃车离开。经南安市公安局侦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黄某甲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乙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2015年4月10日,经动员,被告人黄某甲在泉州华州家装市场附近向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5年5月15日,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黄某甲、闽C×××××号小型轿车车主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刘某乙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00元,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黄某甲表示谅解。

南安市司法局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显示,被告人黄某甲的亲属、所在村委会干部愿意作其监护人,南安市码头镇司法所及南安市司法局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社区矫正条件为适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