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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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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1995年7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1995年7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翘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17日晚2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伙同罗某某、孙某某(已判决)窜至武夷山市碧桂园1号楼工地,由罗某某、孙某某将工地内的钢铁管架扣件,装进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搬到工地门口,再由蔡某某用电动车运至附近的希尔顿酒店工地。当日23时35分,孙某某在盗窃时被工地巡查人员发现并当场抓获,罗某某、蔡某某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了孙某某盗窃的一袋钢铁管架扣件共计50个,在希尔顿酒店工地扣押被盗的十四袋钢铁管架扣件共计708个。经鉴定,被盗758个钢铁管架扣件价值4775.4元。

2015年6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江西省贵溪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罗某某、孙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477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有前科劣迹,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盗物品已返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等情形决定被告人的刑罚考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林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江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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