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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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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刑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小弟,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刑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小弟,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同月24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小王子,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1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武夷山市武夷黄柏村黄龙洲4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底,被告人王某乙向被告人王某甲提议在武夷山市岩福路开设赌场,二人商议各占50%的股份,按开庄的7%-10%抽头渔利,并租下由王某乙选择的岩福路路口邱某某的店面和岩福路刘某某的租住房作为场地,以三十二张扑克牌押庄比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2015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叫被告人陈某甲负责管理赌场,从该赌场分出10%股份且每日发放100元的工资给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各占45%的股份。三被告人安排叶某(另案处理)负责支付场地费、人员工资等费用,并将剩余的钱交由陈某甲保管,安排舒某某、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望风和打杂,每日从该赌场中领取100元至150元不等的工资。2015年2月11日21时许,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在刘某某的租住房内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以及参赌人员十九名,并对查获的赌资3000元、赌具32张扑克牌、玻璃碗一个、骰子一对予以扣押。

2015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武夷山市火车站广场外侧“XX超市”门口被福州铁路公安处武夷山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归案。2015年3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乙主动到武夷山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2015年5月13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被告人陈某甲存放在其女王某丙中国银行武夷山支行账户内(账号:4286XXXX6267)的现金人民币4613.1元予以冻结,其中的3600元,属于被告人陈某甲保管的开设赌场犯罪所得。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