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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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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积合传授犯罪方法、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积合,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长汀县。曾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0年4月6日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积合,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长汀县。曾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0年4月6日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钱桂水,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积合犯传授犯罪方法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清溪、黄志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积合及辩护人钱桂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积合于2012年2月份,在黄某甲与刘某甲(均已判刑)的雇佣下,向刘某甲传授从康泰克中提取麻黄素的方法,使得刘某甲以该方法在安溪县金谷镇枷楠电厂宿舍里,用购买的“康泰克”感冒药提炼麻黄素87.5公斤进行贩卖。

被告人肖积合还于2012年9月份,伙同刘某甲雇请肖某甲、上官某甲、潘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在安溪县金谷镇枷楠电厂宿舍里,用麻黄草颗粒提炼麻黄素49.7公斤准备出售。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黄某甲等人证言;3、被告人肖积合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现场照片等视听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积合向他人传授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方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麻黄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其在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且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提炼麻黄素系为出售而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肖积合辩解,其没有向刘某甲传授从康泰克感冒药提取麻黄素的方法,其不懂该技术;其只是带上官某乙和刘某甲认识合作,合作人是上官某乙;其他没有意见。

辩护人钱桂水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积合向刘某甲传授从康泰克中提取麻黄素的方法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肖积合在第二起中扮演介绍人角色,犯罪作用相对较轻,应予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