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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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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238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238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珍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6月10日21时30分,被告人曾某某驾驶机动车从永定城区竹园路往东大道方向行驶,途经消防大队时,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1mg/10Oml,并将带其至永定区中医院进行抽取血样检测。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曾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4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乙醇检测检验报告书,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城关派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被告人曾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闽FJX518号小轿车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及无犯罪前科情况说明,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曾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戴庆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温 馨

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