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67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传宝,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江西省兴国县。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2014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O15年1月1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定看守所。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传宝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传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1、1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传宝窜至龙岩市新罗区龙州工业园区荣庆食品有限公司,盗走石某某的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和二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被盗笔记本电脑因没有实物及其他材料未鉴定价值。 2、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张传宝窜至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自来水有限公司,盗走赖某二楼财务室办公桌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900余元及一楼办公桌抽屉里的一架天翼手机,经龙岩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天翼手机价值为300元(人民币,下同),天翼手机已经追回归还被害人赖某。 3、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张传宝窜至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自来水有限公司,盗走苏某某办公室的凤凰茶半斤,砸坏该公司窗户一块玻璃。 4、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张传宝窜至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工商所办公室,盗走詹某某放在办公室椅子上衣口袋里的现金人民币900余元,谢某某办公桌抽屉里的现金300余元。 5、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传宝窜至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工商所办公室,盗走被害人谢某某放在办公室抽屉里的现金50多元及一个帽徽和一本执法证的国徽。 6、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传宝窜至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农贸市场信用社对面佳佳童装童鞋店,盗走张某某店内收银台抽屉的现金10余元。 7、2014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传宝窜至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政府办公楼内,先后进入财政所、村帐办、农业站等办公室盗窃,未盗得财物。 8、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传宝窜至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中丰街10号依贝尔理发店,盗走黄某某的一瓶1.8L的金龙鱼花生油。经龙岩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金龙鱼花生油价值为28元。 9、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传宝窜至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抚市派出所二楼,盗走黄某甲的二个制服胸章,已经追回归还被害人黄某甲。 10、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传宝窜至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抚市派出所二楼,盗走罗某某的一张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进门卡一张,已经追回归还被害人罗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