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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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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龙岩市永定区堂堡乡政府行政会计,户籍所、居住地: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龙岩市永定区堂堡乡政府行政会计,户籍所、居住地: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辩护人林静,龙岩市永定区司法局公职律师。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顺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某及其辩护人林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月份,被告人阮某某在负责发放龙岩市永定区财政局下拨的“造福工程补助款”时,为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将原属于堂堡乡河坑村五户超生对象的“造福工程补助款”合计42090元暂扣后存入其个人账户,其余农户的补助款交由堂堡信用社统一转账发放。后其中二户超生户补缴社会抚养费后,被告人阮某某将该二户的补助款合计20130元予以发放,其余三户补助款共计21960元仍存于其个人账户。2014年1月28日,堂堡信用社业务员阙某某在通过转账发放“造福工程补助款”过程中,其中四户因提供账号错误无法发放,在征得被告人阮某某同意后,阙某某将该四户的补助款合计29280元转账存入阮某某个人账户。被告人阮某某将属于该四户的补助款与原来暂扣未发放的三户补助款共计51240元占为己有,用于其个人还款及生活开支。2014年3月份,永定区堂堡乡未领取“造福工程补助款”的部分农户向被告人阮某某询问未能领取的原因,被告人阮某某以可能拖欠社会抚养费为由推托,同时回复农户会考虑尽快筹款发放。其利用担任堂堡乡政府行政会计的职务便利,重新制作一份相关农户的“造福工程补助款”发放表,骗得时任堂堡乡长赖某某审批后,从堂堡乡行政账户转出51240元存入其个人账户,并陆续发放给相关七名农户,该七户“造福工程补助款”在堂堡乡财务账中重复报支。永定县审计局审计发现相关款项重复报支后,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阮某某将51240元解款回堂堡乡政府账户。

另查明,永定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被告人阮某某重复报账后,被告人阮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主动将该笔重复报账资金解入乡政府账户,同月24日上午,主动配合县审计局说明该笔资金情况,并于当日晚上,主动向堂堡乡党委书记如实交代其本人违法使用公款5万余元的事实。同时被告人阮某某准备连夜赶至永定,第二天到县纪委投案,党委书记考虑到其情绪不稳定,怕其开车出险,便劝其第二天再到县纪委投案。第二天(11月25日)上班后,堂堡乡纪委接到县纪委电话通知,要求被告人阮某某在乡政府等待,不要离开单位,被告人阮某某在乡政府等待县纪委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将其带到永定县纪委调查,被告人阮某某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