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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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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作刑事和解,因殴打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作刑事和解,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5月26日被原永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经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看守所。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爱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5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到永定区大溪乡其姐陈某甲家中一楼,向其姐夫游某某借款2000元未果,就先打游某某的脸一巴掌,将客厅内的茶几桌掀翻,后踢了其姐姐陈某甲的腿,又骂了陈某甲夫妇几句后骑摩托车离开。

2、2014年5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摩托车返回永定区岐岭乡蒲山村家里时,与其母亲张某某发生口角,见张某某自己坐在地上不起来,就踢了张某某一脚,并拿起旁边水缸残留的水及自来水水管朝张某某身上泼和射,后被劝开,造成张某某脖子受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3、2014年5月26日15时许,因被告人陈某某离婚后一直要求其家兄弟姐妹给其钱娶媳妇,并扬言谁不给钱就打谁,其姐陈某甲与其表哥游某甲到岐岭蒲山村找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见该两人并非给其钱,欲殴打游某甲,未追到游某甲后将游某甲的摩托车踢倒在地,造成游某甲摩托车损坏。同日,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作出对其行政拘留八日并处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2014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摩托车到岐岭乡十字路中东线路段其嫂李某某经营的岐岭农贸店,将店内的办公桌、货柜、摩托车等物品砸坏并殴打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左手挫擦伤,后又手持杀猪刀将附近居民家的大门损坏。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损毁的财物价值为人民币1838元,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该项全部经济损失。

5、2014年1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窜至永定区岐岭乡蒲山村陈某丙家门口,对陈某丁、翁某某实施殴打及持镰刀追逐陈某丁、陈某戊等人,造成陈某丁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并损坏陈某丁的摩托车、陈某丙的凳子、陈某己的头盔等物品。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损毁的财物价值为人民币138元。

另查明,2014年12月26日,陈某某被岐岭派出所书面传唤到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29日扣押了镰刀一把。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