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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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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继伟等六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继伟,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2013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继伟,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2013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抓获,2015年1月1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2012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原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看守所。

被告人鲁某某,男,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云南省镇雄县,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看守所。

被告人谢焕忠,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1995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0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看守所。

被告人谢建宏,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2011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看守所。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继伟、谢某某、鲁某某、谢焕忠、谢某甲、谢建宏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城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继伟、谢某某、鲁某某、谢焕忠、谢某甲、谢建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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