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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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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变更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顺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赖某某于2011年1月13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永定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1.5万元。2011年4月11日启用后,正常连续透支消费。2012年后升级授信金额为5万元,之后被告人赖某某因游戏机赌博输钱而连续透支,于2013年8月19日形成逾期,透支本金人民币49978.75元,经中国农业银行永定支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被告人赖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已归还本金、利息和滞纳金共计65388.3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办信用卡资料,信用卡交易记录,农业银行永定支行金穗信用卡逾期催收登记簿及照片,信用卡催收公告复印件,存款凭条,还款证明,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湖雷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赖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49978.75元,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在三个月内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俊飞

人民陪审员  谢湘平

人民陪审员  兰卫珍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温 馨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