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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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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光肇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光肇,男,汉族,大专文化,教师,户籍地和居住地:福建省永定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0日被逮捕。现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光肇,男,汉族,大专文化,教师,户籍地和居住地:福建省永定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看守所。

辩护人杨开欢,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光肇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永检公诉刑补诉(2015)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钟光肇犯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补充起诉,要求一并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光肇及其辩护人杨开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信用卡诈骗事实

1、被告人钟光肇分别于2O08年8月、2009年4月,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申请办理了二张信用卡,之后被告人钟光肇持该二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至20l4年1O月,被告人钟光肇合计透支人民币39925.92元。透支期限到期后,工商银行永定支行多次向被告人钟光肇催缴,但至案发时,被告人钟光肇仍未归还。

2、被告人钟光肇于2008年10月,利用其弟钟某某的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之后被告人钟光肇持该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至2014年11月,被告人钟光肇合计透支人民币19954.85元。透支期限到期后,工商银行永定支行多次向被告人钟光肇催缴,但至案发时,被告人钟光肇仍未归还。

3、被告人钟光肇分别于2008年3月、10月,在中国银行永定支行申请办理了二张信用卡,之后被告人钟光肇持该二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至2014年11月,被告人钟光肇合计透支人民币74765.47元。透支期限到期后,中国银行永定支行多次向被告人钟光肇催缴,但至案发时,被告人钟光肇仍未归还。

4、被告人钟光肇于2008年9月,在中国银行永定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4年3月申请临时额度修改为人民币4.8万元,之后被告人钟光肇持该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至2014年11月,被告人钟光肇合计透支人民币20730.97元。透支期限到期后,中国银行永定支行多次向被告人钟光肇催缴,但至案发时,被告人钟光肇仍未归还。

5、被告人钟光肇于2008年10月,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之后被告人钟光肇持该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至2014年11月,被告人钟光肇合计透支人民币19777.77元。透支期限到期后,工商银行永定支行多次向被告人钟光肇催缴,但至案发时,被告人钟光肇仍未归还。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