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刑初字第212号 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钟明鸿、被告人廖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自称在2013年中秋节后分别在武平县某某镇东大街“某某专业电动工具经营维修部”购买射钉器,在“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购买空心钢管,在原武平县某某镇环城路“某某轮胎店”对面的一家汽车外观维修店内用电焊焊接空心钢管和射钉器。之后,又在武平县城东方新城“某某大酒店”旁边一家叫“某某连”店(现已关门停业)购买瞄准镜等制造枪支的材料后,在家里将射钉器自行改装成枪支后放于其所有的白色七座小型客车内,用于打鸟等。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驾驶其小型客车途经武平县某镇某村公安检查站时武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小型客车内的射钉器改制枪一支以及若干射钉弹、小钢珠等违禁品被扣押。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廖某持有的射钉器改制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经查,被告人未办理持枪证,不具备相应的持枪资格。 被告人廖某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28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7月8日又因吸食毒品被武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武平县司法局以被告人廖某在2014年10月28日、2015年7月8日两次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有重新吸食的可能为由,向本院出具了被告人廖某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无持枪资格证明、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射钉器改制枪和弹药照片、违禁品移交清单等勘验检查笔录;4、龙岩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武平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