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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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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570号 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2007年10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570号

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2007年10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8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思佳、唐艺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与被害人杨某在龙海市港尾镇浯屿村刘某租住的房间内,因打牌发生口角并打架。行为中,雷某用拳头击打杨某面部等处,致杨某受轻伤一级。案发后,雷某于当日向龙海市公安局浯屿边防派出所投案。

针对以上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雷某的刑事责任,并认定雷某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雷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与杨某在龙海市港尾镇浯屿村刘某租住的房间内,因打牌发生口角并打架,雷某用拳头击打杨某面部等处,致杨某受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于201年5月7日向龙海市公安局浯屿边防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2015年6月14日,被告人雷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杨某医疗费等费用20000元人民币,并已付清,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党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龙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龙)公(刑)鉴(伤)字(2015)039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龙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投案证明书;龙海市公安局浯屿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雷某的户籍证明;湖北市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07)××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江北监狱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海市拘留所执行回执;刑事谅解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