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汤某某、严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尤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2年8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广丰县鸿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住江西省广丰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月19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尤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2年8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广丰县鸿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住江西省广丰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月19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严某某,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广丰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严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份,被告人严某某在江西省广丰县洋中镇街道的鸿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业务处经营烟花时,一名姓王福建泉州男子到该业务处表示要买烟花运往福建泉州,被告人严某某为了谋取利益,在明知该男子未提供《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仍联系在广丰县鸿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的被告人汤某某,让其帮助从广丰县鸿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一批烟花卖给对方。被告人汤某某在明知该男子未提供《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同意将烟花销售给对方,并负责运输该批烟花。被告人汤某某为了能应付运输途中的检查,伪造了一份《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汤某某雇佣温某某、刘某某驾驶赣E24891号货车装载该批烟花运往福建泉州市,并将其伪造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给温某某以便应付检查。次日下午,温某某、刘某某驾驶装载着该批烟花的货车途经福银高速公路洋中服务区时被尤溪县公安局查获,公安机关共缴获1.5寸100发烟花34件、1.5寸56发烟花84件,3寸20发烟花96件、3寸16发烟花168件、3寸25发烟花63件、1.5寸42发烟花30件、2寸25发烟花468件。经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烟花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91207元。

2014年1月29日,被告人汤某某自动到尤溪县公局投案;同年2月18日,被告人严某某自动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严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涉案价值达91207元,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严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汤某某、严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