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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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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银峰窃取信用卡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无刑初字第00154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银锋,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87041666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濮阳县海通乡宁家村171号。被告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无刑初字第00154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银锋,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87041666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濮阳县海通乡宁家村171号。被告人马银锋因涉嫌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于2014年11月30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永芝,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银锋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毓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银锋及其辩护人刘永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下旬,被告人马银锋与他人合谋窃取信用卡信息对外出售牟利,于2014年11月28日来到无为选择作案地点。2014年11月29日20时,被告人马银锋来到中国银行无为支行,将信用卡读卡器、摄像头安装在该银行的一台ATM机上,用于窃取信用卡信息及密码。当日20时58分,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了ATM机上的读卡器及摄像头。后被告人马银锋来到现场准备取走读卡器和摄像头时,被中国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抓获。从安装至被拆下,共有6人在该ATM机上使用了信用卡。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马银锋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物证:信用卡读卡器、含微型摄像头的报警灯,书证: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马银锋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马银锋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银锋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马银锋辩称读卡器不能读取全部信息,只能读取部分信息,不能认定为数量巨大。其辩护人认为,“微笑饮酒”出钱购买设备让被告人马银锋安装,被告人马银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公诉机关不能仅凭读卡器和摄像头上显示的6人信息认定数量巨大。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马银锋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下旬,被告人马银锋与他人合谋窃取信用卡信息对外出售牟利,便购买了信用卡读卡器、摄像头,于2014年11月28日来到无为选择作案地点。2014年11月29日20时,被告人马银锋来到中国银行无为支行,将信用卡读卡器、摄像头安装在该银行的一台ATM机上,用于窃取信用卡信息及密码,在安装好读卡器和摄像头后被告人马银锋便离开。当日20时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