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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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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85号 公诉机关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转监视居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85号

公诉机关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转监视居住。因监视居住期满,2015年3月25日被平定县公安局重新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岩刚,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岩刚、被害人家属白某某及其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赵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2014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子田某某到王某甲家,与王某甲发生吵闹厮打,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朝王某甲头胸部拳打,并掐住王某甲脖子。随后王某甲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与当日6时55分死亡。经鉴定王某甲系因冠心病猝死,外伤饮酒争吵情绪激动为诱发因素。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故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主要事实作了供述。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认为,王某某之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死亡之原因主要是冠心病猝死,外伤只是诱因之一,故本案应属意外事件。如定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田某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26日凌晨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及田某某接到其表弟王某的电话后,赶到平定县冠山镇冠庄村王某乙家中,因家庭琐事与田某某大舅王某甲及王某甲之妻白某某发生争吵。期间,王某甲掐住田某某的脖子并将其摁倒在床上,白某某打田某某的脸部,田某某遂用手抓王某甲的脸部。被告人王某某见状后抓住王某甲的衣领,朝王某甲的胸部、头部、脸部等部位进行拳打,并掐住王某甲的脖子,将其摁倒在床上。随后,王某甲被送往平定县医院救治。王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6时55分死亡。经阳泉市公安局平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系因冠心病猝死;外伤、饮酒、争吵、情绪激动为诱发因素。诉讼中,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元(含债务转让2万元)。被害人家属白某某、王甲对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在被告人王某某与白害人王某甲厮打期间,被告人让王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候接受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详细身份情况;

(2)平定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到案情况;

(3)平定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出警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