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9月8日出,汉族,小学文化。2015年4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5年5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臻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N××号半挂车行驶至平定县娘子关镇上董寨村路段时,因超车一事将高某某驾驶的鲁M××号半挂车拦住,并持铁管将该车倒车镜、车窗玻璃砸破,持砍刀将高某某头部打伤,持砍刀欲打孟某某时,孟某某跑开。随后,被告人又将鲁M××号半挂车的气泵管拔掉,并持铁锤将气泵管砸碎。经鉴定:被损的车前挡风玻璃、左右倒车镜等物品价格总计2340元。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故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5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N××号半挂车行驶至阳井公路平定县娘子关镇上董寨村路段时,因超车一事将高某某驾驶的鲁M××号半挂车(载孟某某,车主系耿某某)拦住,并持铁管将该车倒车镜、两侧车窗玻璃及前挡风玻璃砸破,持砍刀将高某某头部打伤。当被告人王某某持砍刀欲打孟某某时,孟某某跑开。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又将鲁M××号半挂车的一根气泵管拔掉,并持一把铁锤将气泵管砸碎。经平定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的车前挡风玻璃、左右倒车镜等物品价格总计234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3000元,并取得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平定县公安局娘子关派出所“关于王某某寻衅滋事一案的出警情况说明”证实娘子关派出所接警后的出警经过;(2)平定县公安局娘子关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孟某某的报案材料证实案件的来源;(3)人口信息查询结果、人员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的详细身份情况;(4)平定县公安局娘子关派出所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的到案经过;(5)对孟某某、高某某、耿某某、倪某某、宋某某、腾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案件的相关情节;(6)平定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平定县公安局涉案财物集中保管凭证、证实对涉案作案工具进行扣押的相关情节;(7)平定县公安局随案移送清单、涉案财物移交凭证证实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随案移送的情况;(8)现场勘验笔录、“2015.04.25”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娘子关315省道鲁M××号半挂车被砸现场地图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等证实事发的具体方位及现场勘验情况;(9)被砸车辆现场照片、被害人高某某受伤照片证实被害人的受伤部位及车辆的毁损情况;(10)违法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11)协议书、谅解书证实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相关情节;(12)平定县巨城镇中心卫生院诊断建议书、门诊记录本证实被害人高某某的受伤情况;(13)机动车行驶证证实鲁M××号机动车的车辆信息;(14)平定县公安局娘子关派出所说明材料、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对丢弃作案工具(砍刀)的地方进行指认及公安民警带领被告人到案发现场寻找作案工具,但未找到作案工具砍刀;(15)平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王某某、倪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情节;(16)平定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损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损财物的价值;(17)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18)被告人的供述。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