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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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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2015年7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平定县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2015年7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决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日14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当行至省道315线0KM处时摔倒在地。经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故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并作了如实供述。

经审理查明:

2015年5月1日14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从平定县娘子关镇贤沟村返娘子关村家中,当行驶至省道315线0KM处时摔倒在地。路人陈某某报警后,平定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勘查并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了血液提取。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实事故现场情况;(3)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委托鉴定书证实对被告人抽血进行酒精含量鉴定的相关情节;(4)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详细身份情况;(5)平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历史记录;(6)摩托车合格证、收据、保修登记票证实摩托车系被告人王某某所有;(7)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证实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8)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9)平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10)平定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超声检查报告单、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患有泌尿系感染、右肾囊肿、瘙痒症;(11)被告人的供述。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