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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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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8月22日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5年4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8月22日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5年4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臻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因琐事将李某某眼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故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对所犯事实作了供述。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22日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驾驶晋K××半挂车(载武某某)在太旧高速公路平定县旧关收费站进站车道口,因抢道与驾驶晋M××号半挂车的李某甲、李某某发生争执、推打。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将李某某眼部打伤。经平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7000元,并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2)平定县公安局石门口派出所“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3)李某某证言:2014年8月22日早6时左右,我驾驶晋M××大运红色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行驶在太旧高速旧关收费站时,后面一辆晋K牌的车插在我们前面进收费站,我哥李某甲就和晋K车的司机发生争吵,双方打起来。我过去拉架,马某某在我左眼杵了一拳,我就动手打马某某,在他的胳膊上咬了一下。我觉得我的眼睛肿的厉害,就去医院看病了。

(4)李某甲证言:2014年8月22日清晨,李某某驾驶晋M××准备进旧关收费站,这时过来一辆晋K牌照的半挂车插到我们前面,我们就吵起来,那个晋K半挂车的司机就下车打我,后来李某某过来就和那个半挂车司机打起来,对方又过来两中年男子也打李某某,我到车上拿了一根撬棍,被对方抢了。李某某拿了一把锤子也被对方抢了。后来对方要走,我就拦住对方的车,用扳手砸了对方车的前挡风玻璃;

(5)朱某某证言:2014年8月22日早我驾车行驶至旧关收费站,我前面走着的一辆晋M车牌的车不走了,晋M前面是马某某的晋K××车,过了一会,我看见马某某正和一个疤脸的人用拳头打了,我下车将疤脸的人抱住,后来和疤脸的那个人一起的司机过来就和马某某打,他们相互用拳头杵对方,那个人打不过马某某,就回车上取铁棍,拿过铁棍就在马某某身上打了两下,在打脑袋时被马某某用胳膊挡住了,这时我看见马某某的车进收费站了,就将疤脸的人放开,我就回到车上,马某某跑过来坐到我的车上,我们就去服务区等了。和疤脸一起的那个人左眼受伤了,马某某的右胳膊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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