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8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8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轻型厢式货车行至平定县娘子关收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齐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故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5年8月3日23时30分许,被告齐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轻型厢式货车行至平定县水峪至娘子关一级公路娘子关收费站路段时,被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齐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7mg/100ml。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齐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2)平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3)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材料证实被告人因醉酒驾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的相关情节;(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详细身份情况;(5)交通违法行为人陈述材料证实被告人对交通违法行为经过进行陈述的相关情节;(6)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呼气酒精测评结果证实对被告人齐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评的相关情节;(7)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委托书证实对被告人抽血进行酒精含量鉴定的相关情节;(8)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从送检的齐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87mg/100ml;(9))驾驶人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证实被告人的详细身份情况及所驾车辆信息等情况;(10)被告人的供述。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齐某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马俊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海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