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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郝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阳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曾用名郝某甲,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任太平镇某某村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住济阳县。因涉嫌犯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阳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曾用名郝某甲,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任太平镇某某村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住济阳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济阳检公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8月7日公诉机关建议恢复审理,本案恢复审理。于2015年9月1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郝某某担任本村主任、党支部书记,郝某某利用统计上报某某村小麦补贴面积的职务便利,以其本人及其亲友李某某等人名义虚报小麦补贴面积,将发放的26964.25元的小麦补贴款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交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主体身份证明,证人李某某、邹某某、魏某某的证言,2009年-2014年太平镇某某村小麦补贴明细,山东省历年小麦补贴每亩补贴数额,李某某等人的济阳县农村信用社存折小麦补贴存款明细,取款凭证,扣押清单,被告人郝某某的自书材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作为村干部,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小麦补贴款统计上报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国家补贴款26964.25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将赃款全部退交,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二款第(七)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济阳县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郝某某所得赃款二万六千九百六十四元二角五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曾晓梅

人民陪审员  刘仁岗

人民陪审员  徐善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贺淇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