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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周某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阳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济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阳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济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庆海,山东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禹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凯,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济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1年4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唐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高唐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96年11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齐河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齐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济阳检公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张某某、贾某某、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日因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申请对被盗物品的价值进行重新鉴定及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8月7日公诉机关建议恢复审理,本案恢复审理。于2015年8月2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庆海、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凯、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鹏、被告人高某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10月份,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张某某、贾某某、张某与周某甲、罗某某、高某甲(三人在逃)交叉结伙,驾驶机动车在济阳县、济南市采用剪线钳剪割、撬油箱盖的手段,作案6起,窃取建筑工地电缆线、挖掘机内的柴油,总价值45801元。其中,周某某、高某某作案4起,价值39990元;张某某作案5起,价值35001元;贾某某作案3起,价值17700元;张某作案2起,价值5811元(详见附表)。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