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阳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夏津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夏津县,现住济南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济阳检公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6月1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日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7月16日公诉机关建议恢复审理,本案恢复审理。于2015年8月2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营利从2014年2月份至4月分三次从德州夏津县批发街超市、济南市工业北路一超市等多处购买中华牌,泰山宏图牌、华贵牌、红将军、平安牌、新品牌等品牌卷烟,并销售至济阳县、济南市等地,销售金额31366,赚取非法所得约1000元。2014年4月15日,济阳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在被告人在唐某某处当场查获卷烟一宗,价值68800元,暂存济阳县烟草专卖局,综上非法经营金额共计100166元(详见附表)。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将非法所得1000元上交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扣押、移送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卷烟统一批发价格目录,济阳县烟草专卖局对沈云峰、瞿建波行政处罚决定书,专卖证查询结果,辨认被告人笔录,证人王某某、韩某某、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经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唐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交非法所得,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从被告人唐某某处扣押暂存在济阳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的卷烟一宗、被告人唐某某上交的非法所得1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曾晓梅 人民陪审员 杨岱利 人民陪审员 刘仁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贺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