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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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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阳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济阳县,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山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阳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济阳县,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济阳检公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明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魏某某在无任何营业执照和资质手续的前提下,为图挣钱,在济阳县仁风镇东街村“仁杰广告牌匾制作中心”,私自为熟人付某某篆刻了一枚“济阳县仁风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公章。后付某某因涉嫌诈骗被立案侦查。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魏某某用于篆刻印章的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一台、刻章机一台,随案移送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扣押、移送作案工具清单及照片,扣押伪造的公章清单及照片的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及假收据一张,被告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证人付某某、盛某某、吕某某、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魏某某作案所用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一台、刻章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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