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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某甲等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阳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3月19号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大学文化,住济阳县,原济阳县某某主任。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刑事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阳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3月19号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大学文化,住济阳县,原济阳县某某主任。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国胜,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济南某某公司职工,住济阳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济阳检公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7月10日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8月9日公诉机关建议恢复审理,本案恢复审理。于2015年8月2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国胜、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2008年10月至2014年4月任济阳县某某主任。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经事先合谋,由张某乙提供身份证,利用张某甲负责济阳县垛石镇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工作的职务便利,两次采取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伪造工商营业执照的方式套取国家一次性创业补贴款,共计14000元。其中张某乙提供6张身份证,分得6000元;张某甲提供8张身份证,分得8000元,两人将所得款项均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为套取一次性创业补贴,为7名人员每人缴纳了100元养老保险金,共计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经电话传唤到案后,主动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已将赃款全部退交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张某甲主体身份证明,济阳县垛石镇2010年度、2012年度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人员花名册,工商登记查询,虚报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个人申报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工商登记复印件等材料,张某甲、张某乙自书材料,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创业带动就业两项补贴的实施意见等书证,证人张某丁、张某己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供述材料,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缴纳养老保险金单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作为济阳县某某主任,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乙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国家补贴款13300元,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乙在作案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且分赃较少,系从犯;两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后,主动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张某甲已将赃款全部退交;两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综合上述情节,对两被告人均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对张某甲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张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乙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扣押在济阳县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张某甲退交的赃款一万三千三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晓梅

人民陪审员  于明才

人民陪审员  尹营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贺淇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