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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周德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坊刑初字第148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系被害人周某壬之父)。 诉讼代理人周文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系被害人周某壬之母)。 被告人周德运,农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坊刑初字第148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系被害人周某壬之父)。

诉讼代理人周文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系被害人周某壬之母)。

被告人周德运,农民。2015年2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普兰店市公安局送普兰店市看守所临时羁押。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王玉新,潍坊市坊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坊检公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德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龙、曾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的诉讼代理人周文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被告人周德运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王玉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24日晚,被害人周某壬及周某乙、宿某等人在周某乙家打扑克牌时周某戊从外面进来告诉他们周德运站在小铺东屋山头处,因之前怀疑被告人周德运将周某乙放在周效华小铺门口的自行车偷走,被害人周某壬等人便欲找被告人周德运质问,但在小铺东屋山头未找到被告人周德运,便到被告人周德运家,往被告人周德运家里仍东西,被告人周德运从家中出来后,被害人周某壬及周某乙等人便质问被告人周德运,后双方发生打斗,被害人周某壬在追被告人周德运时,被告人周德运用随身携带的剔骨刀刺伤周某壬右胸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壬系被他人用现场上提取的尖刀刺切右胸部致开放性血气胸、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另查明(一),安丘市公安局于1999年2月24日将本案立为周德运故意伤害案侦查,被告人周德运潜逃。2015年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周德运在大连市普兰店市石河街道大山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

另查明(二),由于被告人周德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23193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24193元。

上述刑事部分的事实,被告人周德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办案说明、身份信息;证人宿某、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周某辛的证言;被告人周德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安丘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民事部分的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