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付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昌审刑初再字第00001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男,19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汉族,大专文化,昌图县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住昌图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26日被取保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昌审刑初再字第00001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男,19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汉族,大专文化,昌图县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住昌图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刑诉字(2014)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于2014年6月X日审理终结,判决被告人付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铁岭市检察院于2014年12月X日以量刑畸轻为由,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X月X日作出(201X)铁立刑抗字第X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我院再审。我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任艳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晓东、人民陪审员王宇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X月至2012年X月,被告人付某任昌图县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经手管理国家扶贫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国家扶贫款共计人民币X万元用于自己购买轿车及日常花销,至2014年X月X日归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付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挪用10万元的数额无异议,但否认挪用的款项是扶贫款。

原审查明,2012年X月至2012年X月,被告人付某任昌图县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经手管理国家扶贫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国家扶贫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轿车及日常花销,至2014年X月X日归还。

原审认为,被告人付某身为村委会成员,在协助政府管理国家扶贫资金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家扶贫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付某挪用的11万元公款中含1万元互助会成员缴纳的互助金,不属于公款,应该从认定的犯罪数额中扣除。鉴于被告人付某挪用公款没有进行营利和非法活动,虽然超过三个月未还,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本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原审处理结果:被告人付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告人付某挪用扶贫款10万元归个人使用,属于“情节严重”,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被告人付某虽然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但其供述称是听说要查后归还的,其主观心态是被动的。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付某挪用扶贫款归个人使用,应当从重处罚。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本案不宜使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