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梁刑初字第123-1号 公诉机关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甲,农民。2014年8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梁山县看守所。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以梁检公诉刑追诉(2015)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5年6月16日、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孝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寻衅滋事罪 2014年5月18日14时许,郭某某(已判刑)因挂广告牌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矛盾。郭某某遂纠集被告人韩某甲、柴某某、李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等人在梁山县徐集镇高速路口附近将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汤某乙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伤属轻伤,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汤某乙的伤均属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二)开设赌场罪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韩某甲伙同他人在梁山县韩岗镇三皇庙村,通过“赛狗”的方式组织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韩某甲伙同他人在梁山县韩岗镇三皇庙村组织赌狗场。 2、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韩某甲伙同他人在梁山县韩岗镇三皇庙村组织赌狗场。 3、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韩某甲伙同他人在梁山县韩岗镇三皇庙村组织赌狗场。 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韩某甲主动到梁山县公安局投案。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系主犯,适用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韩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辩解。 经审理查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