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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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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周某某、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279号 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于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回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4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279号

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于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回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4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3月2日出生于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回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2012年3月27日、2013年4月7日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先后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14年6月4日又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4日再次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回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4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公诉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周某某、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希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周某某、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张某甲经事先预谋寻找盗窃作案目标,后二人来到本市胜利路某超市门口,趁被害人李某某在该超市入口掀门帘之际,被告人张某甲用手从被害人李某某上衣左侧口袋内盗取0PP0手机(型号:R1C)一部。0PP0手机被变卖,赃款被挥霍。经西宁市价格鉴定中心宁价证(2015)241号鉴定文书鉴定:0PP0手机(型号R1C,内存16G,购置日期:2015年3月8日)价值人民币2100元。

2、2015年3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周某某、张某甲预谋寻找盗窃作案目标,后三人来到本市城中区地下商城,趁被害人樊某某在地下城通往王府井人馆的通道掀门帘之际,被告人马某用手从被害人樊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盗取Iphone4s手机一部。Iphone4s手机被变卖,赃款被挥霍。经西宁市价格鉴定中心宁价证(2015)256号鉴定文书鉴定:Iphone手机(型号4s,内存16G,正品行货,白色,购置日期:2013年7月)价值人民币1250元。

3、2015年3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伙同“尕某甲”(系绰号,具体姓名不详,住址不详,在逃)预谋寻找盗窃作案目标,后二人来到本市城中区某地下商场,趁被害人胡某某掀门帘之际,被告人马某用手从被害人胡某某裤子右侧口袋内盗取Iphone6手机一部。Iphone6手机被变卖,赃款被挥霍。经西宁市价格鉴定中心宁价证(2015)250号鉴定文书鉴定:Iphone手机(型号6代,内存16G,正品行货,购置日期:2014年10月17日)价值人民币455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