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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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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成某某,男,1995年3月16日出生于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藏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7月10日因骗取他人财物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20天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成某某,男,1995年3月16日出生于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藏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7月10日因骗取他人财物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20天;同年7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公诉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被告人文成某某自愿认罪,经征求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被告人文成某某同意,本院决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本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希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文成某某在本市某街道附近通过QQ发信息给被害人万某某,以借其电话使用半小时后归还为由,骗取被害人万某某一苹果6PIus手机,并让被害人在原地等候。后被告人到本市大十字附近将该手机以3000元的价格变卖,赃款被挥霍。案发后,民警从其身上查扣人民币986元。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宁价证(2015)480号鉴定意见:iPhone手机价值人民币535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文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价值人民币5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并当庭出示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文成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明均不持予以,未作辩解和陈述。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文成某某在本市某街道附近通过QQ发信息给被害人万某某要求见面,万某某到达后,文成某某以借其电话使用半小时后归还为由,从万某某处骗取苹果6PIus手机后,让被害人在原地等候,其以去朋友处问电话号码为由,逃离现场。后文成某某在本市大十字附近将该手机以3000元的价格变卖,赃款挥霍。案发后,民警从文成某某身上查扣人民币986元,退被害人万某某。根据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宁价证(2015)480号鉴定意见:被骗的iPhone6Pius手机价值人民币53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