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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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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67年4月1日出生,回族,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67年4月1日出生,回族,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4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31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晓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与国棉六厂前街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南的美甲店门口,将被害人郝某甲停放在此处充电的一辆雷爵牌红色踏板电动车偷走。2015年8月10日凌晨2时许,在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与国棉六厂前街向北200米,被告人张某转移所盗电动车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盗窃的电动车价值2971元。现被盗电动车已经由民警发还给被害人。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害人郝某乙的报案及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领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单处罚金。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对被告人张某量刑时,本院考虑到归案后如实供认其罪行,且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石 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