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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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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吴堡刑初字第00025号 公诉机关吴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吴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7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吴堡刑初字第00025号

公诉机关吴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吴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7日被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9日被吴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吴堡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吴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4日,被害人薛某某经陈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刘某,刘某自称为汾西晟通煤业有限公司矿长,承包了一煤矿工程,需向外转包部分,经双方协商,被告人刘某以山西省汾西晟通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薛某某签订了工程转包合同,被害人薛某某向被告人刘某交纳了20万元的工程风险抵押金。之后被害人薛某某一直追问被告人刘某工程何时开工,被告人刘某却找各种理由推拖,至今不能动工,也拒不退回所收受的保证金。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在量刑方面,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

被告人刘某辩称,他与山西军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创集团)签订承包合同时,向军创集团交纳了300万元的保证金,之后,他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薛某某,并收取了薛某某20万元保证金。致使工程一直未开工的原因是军创集团把他骗了,他已经向河北省公安局报案,现已立案侦查。他认为他没有骗薛某某的故意,他也是被人骗了,故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经中介人陈某某、王某甲介绍,冒充山西省汾西晟通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通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于2012年10月18日与被害人薛某某签订了书面工程承包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人刘某将晟通煤业公司井筒工程承包于被害人薛某某,薛某某向被告人刘某交纳保证金2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害人薛某某多次催促被告人刘某要求进工地开工,被告人刘某找各种理由推拖,工程一直未能动工。2013年3月份,被害人薛某某与两朋友到承包工程的煤矿周围了解情况后得知该煤矿几年前国家就不让生产了,且晟通煤业公司的法人代表并不是刘某。此时,被害人要求被告人退还押金20万元,可被告人刘某将手机号码更换后逃匿,无法联系。2013年4月15日,被害人薛某某以其被诈骗向吴堡县公安局报案。2014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抓获。2014年3月27日,黄某某替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薛某某退还了20万元保证金,并赔偿了10万元经济损失,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薛某某的谅解。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