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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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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9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璩晓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梦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璩晓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魏某与被害人方某甲在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大厨房市场,因房屋拆迁问题发生争执,期间魏某使用黑色对讲机将方某乙头部打伤。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方某乙头部创口长度长达8.4cm,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2月15日,民警在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大厨房市场将魏某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魏某的供述,被害人方某甲的报案及陈述,证人刘某、马某甲、孙某、郭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魏某系自首,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法院判处魏某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魏某与被害人方某乙在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大厨房市场,因房屋拆迁问题发生争执,期间魏某使用黑色对讲机将方某乙头部打伤。民警赶到后将魏某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方某甲头部创口长度长达8.4cm,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已赔偿被害人方某甲人民币85000元,方某甲对魏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方某甲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15年1月29日9时30分许,其到郑州市中原区西岗村大厨房市场,看到三名男子在大厨房市场整治秩序拆大厨房市场的房子,因为其也是大厨房市场的业主,其便上前阻拦,然后其中一名高个子的男子打了电话,过了一会儿过来一名胖胖的男子,这名胖胖的男子过来之后就让施工队接着拆,其说不能拆,然后这名胖胖的男子就用拳头朝其胸口上打,其伸手挡住,对方又用拳头朝其右脸部捶了一下,其用脚朝对方的裤裆部踢了一脚,这名胖胖的男子就让后面的另外两名男子一起打其,那两名男子过来架着其的胳膊,这名胖胖的男子拿着对讲机朝其头上砸了几下,其的头部当时就被打破了。架其胳膊的两名男子就松手,这名胖胖的男子准备跑被其拦住,过了一会民警就来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