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郝少凡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少凡,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3年1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少凡,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3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5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少凡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梦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少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郝少凡来到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铁炉村某饭店内,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钱包内的2300元现金盗走。被害人张某发现财物被盗后及时报警并查看监控录像,公安人员在铁炉村附近在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指认下将郝少凡抓获。郝少凡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5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2015年5月2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郝少凡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来到被害人朱某租住的房间窗外,正欲实施盗窃时被朱某发现并报警,公安人员将其抓获时,郝少凡主动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供述了其在2015年5月初的一天中午12时许,来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铁炉村其房东赵某的家中盗走现金700元和女式手表一部,后又来到赵某家租户朱某的房间内,盗走朱某钱包内的现金480元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张某的被盗现金中有1636元已追回,现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少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赵某、朱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杨某、胡某、仁某某、田某、郝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附照片、指认案发现场照片、赃款照片、提取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少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少凡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郝少凡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