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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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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王某、刘某、郭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9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6月16日被列为网上逃犯,2014年6月20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北站派出所抓获,后被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9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6月16日被列为网上逃犯,2014年6月20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北站派出所抓获,后被临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7月4日被列为网上逃犯,2014年8月2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网监大队抓获,后被临时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郭某犯寻衅滋事,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梦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刘某、翟浩(已判处刑罚)在郑州市中原区铁炉村附近吃饭时遇到被害人李某乙,因曾存在冲突,刘某、赵某、翟浩三人遂拦住准备乘车离开的李某乙,后赵某又打电话叫来王某、郭某。刘某等人逼迫李某乙下车后,又让其打电话叫来曾发生过冲突的另一被害人李某丙。后刘某、赵某、翟浩、王某、郭某集体殴打李某丙、李某乙及陪同李某丙前来的被害人吴某。经鉴定,李某乙鼻骨粉碎性骨折骨折,其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李某丙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赵某、王某被抓获归案,刘某、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涉案被告人均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翟浩的供述、被害人李某乙、吴某、李某丙的陈述、证人李某甲、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附照片、诊断证明书、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委托书、和某协议、收条、撤案申请、户籍证明、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某协议、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