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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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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房某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石刑初字第00044号 公诉机关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某某,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青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安徽金九华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青阳县蓉城镇。因本案于2013年7月13日由石台县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石刑初字第00044号

公诉机关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某某,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青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安徽金九华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青阳县蓉城镇。因本案于2013年7月13日由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贵池区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6日由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7月15日由石台县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由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决定取保候审。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正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底,安徽省金九华酒业有限公司因液态白酒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更换。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李某到该公司现场审查时,称该公司已经具备申请固态白酒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建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本案被告人房某某更换固态白酒生产许可证,并称他可以帮忙。被告人房某某表示愿意更换固态白酒生产许可证。为此,李某联系上在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工作的江某某,并将被告人房某某约至合肥与江某某面谈此事,双方商定15万元办妥更换固态白酒生产许可证的手续。之后李某将江某某丈夫袁某某的账户告知被告人房某某,被告人分三次共汇入15万元至袁某某账户。2012年6月,被告人房某某去合肥领取固态白酒生产许可证,分别给李某和江某某每人各1万元,以示感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房某某在被检察机关追诉前主动交待了自己向江某某、李某各行贿一万元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交待材料、悔过书、安徽省金九华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被告人房某某的银行账号明细清单、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2014)九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书、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江某某交待材料;证人李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行贿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房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守贵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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